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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各级政府要把气象灾害监测站网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好气象观测设施建设所需土地,做好气象观测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等各项工作,到2015年实现灾害易发区县、乡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加快推进青海湖人工增雨工程、青海藏区防灾减灾能力建设等工程项目建设,建成覆盖面广、自动观测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要统筹规划,建立省、州、县级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和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构建国土、水利、农牧、交通、民政、气象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实现部门信息共享,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支撑能力。相关部门要加强重要交通和通信干线、输电线路沿线、输油(气)设施、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林区和旅游区以及重点中小河流防汛、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农牧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同时,要强化东部农业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墒情和地下水监测设施。交通、水利、国土、旅游等部门建立的气象监测站点,要纳入青海省气象灾害监测网统一管理,实现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要加强省遥感中心、省生态监测与评估中心的综合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雪灾、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生态环境等遥感监测水平。

  (四)强化预警预报工作能力。进一步加强城市、农牧区、江河流域、水库等重点区域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加强强降雨、强降雪、强降温、雷电、大风等主要灾害性天气的实况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进一步提高预警时效和预报准确率。水利、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与气象部门加强合作,在灾害易发区、人口密集区开展联合监测预警预报,建立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建立完善的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及早发现灾害险情,科学研判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及影响区域,提高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病虫害等次生、衍生灾害,以及农牧区、林区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预报精度。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各级政府要组织编制并实施本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组织开展以县为普查地域单元,以灾害性天气过程和极端气候事件为普查时间单元的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各地要把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与全省网格化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相结合,建立“三级五类”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要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充实完善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趋利避害,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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