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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 评价员、审核员及负责人签名和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公章。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开披露企业或个人下列信用信息;
  (一)房地产企业基础信息;
  (二)执业人员基础信息
  (三)年度信用评价信息。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实施前款行为时,应当遵循统一标准、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可以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信用信息。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实施前款行为,应当依据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并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披露本办法第二十六条以外的企业或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应有企业或执业人员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季度通过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三十条 提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3年。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5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信用信息、警示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应自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房地产企业、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被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企业和执业人员,每年可以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免费查询一次自身信用信息记录。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披露的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任何房地产企业或执业人员不得恶意举报。经查实恶意举报的,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的使用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1.A级企业,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项目资本金监控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监控标准,但最低监控额度不得低于监控标准的50%;免于预售资金监管。
  2.B级企业,资质年度核查和项目资本金监控、预售资金监管按有关规定执行。
  3.C级企业,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
  4.D级企业,严格监控项目资本金、预售资金;当地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不得承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二)物业服务企业
  1.A级企业,可直接推荐参加国家示范项目考评;推荐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家、省先进个人评比;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实地检查和原件核验;在竞标评比中可适当加分。
  2.B级企业,申报国家示范项目须经市州主管部门考评同意,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通过。
  3.C级企业,不受理企业申报国家、省级示范、优秀项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
  4.D级企业,不受理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示范、优秀项目;当地主管部门要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不得参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物业管理项目竞标。行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三)房地产估价企业
  1.A级企业,在企业检查、资质升级中免除房地产评估报告的抽查(不含申请一级资质企业);优先推荐给银行、法院等相关部门承接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优先入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等业务。
  2.B级企业,可申报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可从事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3.C级企业,加强企业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从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为评估目的的房地产估价评估等业务。
  4.D级企业,取消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当地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企业不得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等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四)房地产经纪企业
  1.A级企业,向媒体公示,直接推荐为行业内优秀、先进企业;优先办理产权交易等相关手续。
  2.B级企业,可申报参加各项优秀、先进的评选活动。
  3.C级企业,加强企业行为的日常监管、检查;不受理参加行业内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须到当地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限期整改方案(整改期原则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4.D级企业,不受理参加各项优秀、先进评选活动的申请;当地主管部门应到企业实地检查,限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向相关单位通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

  二、执业人员
  1.A级,优先推荐参加先进个人评比,推荐参加国家和省专家库。
  2.B级,不推荐参加国家专家库。
  3.C级,取消参加国家和省专家库资格,当期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学时增加1/3的法规教育课时;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业务。

  第三十四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核准、检查、注册、备案中,应当将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征信企业或个人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异议信息处理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系统信息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信用信息提供人核查并作出解答。信用信息提供人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人的答复,在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应及时通知被征信的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企业或个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三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或其他法人组织或公民(简称申请人)对信用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当期信用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和报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当事人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重新作出的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结果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复评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评估,并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要建立违信监管机制,对各地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开展违信评测。对违信率高的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各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及时开展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工作开展不及时、数据上报不到位等影响信用信息工作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序列良好信用信息加分
1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当年工程质量合格率100%的10分
2上年竣工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15分
3上年竣工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10分
4上年竣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5分
5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表彰的20分
6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省级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表彰的15分
7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州主管部门、省级本行业组织表彰的10分
8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行政机关表彰的5分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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