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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建房〔2011〕196号)


各市州房(地)产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房地产监管处联系。
  联 系 人:李海浪
  联系电话:0731-88950054

二O一一年九月五日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湖南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2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其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中介(含评估、经纪)机构。执业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物业管理师、注册房地产经纪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应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湖南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监管处,作为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使用等工作。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成立相应领导班子、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五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执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取得的行政许可情况、资质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等。
  执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执业人员本人身份、从业资格、执业经历、业绩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获得市州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
  (二)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三)经营项目获得广厦奖、鲁班奖、芙蓉奖、国家示范项目、省优项目等省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市州以上行业组织表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八条 提示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行业规范、公约;
  (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九条 警示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二)严重违反行业规范、公约,被行业组织制裁;
  (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执业人员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等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情况、行业许可、备案、表彰、处罚等信息,及时提供给各市州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各房地产行业协会、房地产开发协会、物业管理协会、房地产中介协会应当将表彰、通报、工程及服务质量、群众投诉等信息及时提供给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应当在相关信用信息生成后及时提供给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向省级人民银行、国土资源、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及行业组织征集信用信息。
  各市州、县市区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规划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征集辖区内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对跨区域经营的本省注册企业及执业人员,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征集相关的信用信息。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
  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提供的信用信息,经整理后录入。对房地产企业和执业人员提供的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对超过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披露期限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管理机构不得征集和录入。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对所征集的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按照《湖南省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信用评价标准》(见附件)规定执行。
  信用评价有效期为一年。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则取消相应分值,本办法实施前有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且仍在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计分。
  良好信用信息同一事项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第十八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实行分值评估和等级评价制度。
  信用分值评估是指将信用信息量化得分,每年评估一次,产生年度信用评估值。
  等级评价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估值评定当年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分值评估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加分与减分的办法进行。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信用基本分均为100分。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提供的基础信息全面且真实,加5分;错项、漏项,每项扣1分。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每项扣2分。

  第二十一条 年度信用评估值每年由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评价。
  各市州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企业及执业人员的上年度信用评估初值告知当事人,2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
  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信用评估值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B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C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0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含100分)至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上(含100分),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
  D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00分以下,有1条警示信用信息,或者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执业人员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A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B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20分之间,无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120分以上(含120分),有提示信用信息,无警示信用信息;
  C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值低于80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估值80分(含80分)至120分之间,有提示信用信息,或者有警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企业及执业人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省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出具信用等级评价。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基础信息;
  (二) 良好信息;
  (三) 提示信息;
  (四) 警示信息;
  (五) 信用评估值;
  (六) 信用等级;
  (七) 评价说明;
  (八) 评价依据(有关奖惩文件复印件);
  (九) 其他需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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