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落实工业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环保等部门制订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及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扎实推进“三旧”改造,挖掘土地潜力保障供给。认真做好“三旧”改造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大“三旧”改造力度,积极探索,规范运作,创新改造模式,强化市场配置,拓宽筹资渠道,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要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统筹规划,科学制定“三旧”改造规划,合理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的规模、地块和时序,推动“三旧”改造工作重点在拆旧建新、推进城中村改造、推进旧厂房改造、推进旧村庄改造、推进宜居城乡建设等方面取得新突破。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坚决处理闲置土地。对不符合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前,应当处理好土地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缩短开发周期,防止形成新的闲置土地。
(三)鼓励提高工业用地利用率。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和考核制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和县(区)政府要制定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