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二)参照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超过十万元但不足三十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五、受让或者租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
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一个月至三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受让或者租借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六、违反《
旅行社条例》第
五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
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二)参照标准:
1、经营额不足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不足三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七、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旅行社条例》第
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损失金额不足五千元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罚款;
2、损失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罚款;
3、损失金额一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商标监督管理
第一节 违反商标监督管理行为
一百三十八、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六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
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二款:依照
商标法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
(二)参照标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
2、非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超过十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超过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三但不足百分之五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的,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并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一百三十九、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四十八条: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一)冒充注册商标的;(二)违反本法第
十条规定的;(三)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二条第一款:依照
商标法第
四十五条、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二倍以下。
(二)参照标准:
1、非法经营额不超过五千元,且非法获利不超过一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
2、非法经营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五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一千元但不超过五千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倍以下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但不超过十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五千元但不超过二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超过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但不足百分之十五或者超过非法获利一倍但不足一点五倍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万元,或非法获利超过二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一点五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五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二)参照标准: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非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不足非法经营额一倍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3、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特殊标志管理行为
一百四十一、违反《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
(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
(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二)参照标准:
1、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未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责令改正;
2、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合同或者未按规定报备案、存查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不足二万元的罚款;
3、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
一百四十二、违反《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
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
(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
(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二)参照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足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三、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不足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四、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在使用时未标明许可备案号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
九条:经许可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应当在使用时标明许可备案号。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逾期不足十日的,处以不足五千元的罚款;
2、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未改正,逾期十日以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五、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
十一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行为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可以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足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 广告监督管理
一百四十六、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参照标准:
1、对广告主: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3)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3)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上的,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百四十七、发布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
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3、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一百四十八、发布广告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九条至第
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四十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
九条至第
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广告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不足二倍的罚款;
(2)广告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处以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不足三倍的罚款;
(3)广告费用五万元以上的,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在一般媒介发布广告不具有识别性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没有广告标记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在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罚款;
(4)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没有广告标记,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以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百四十九、违反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十四条至第
十七条、第
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
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