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八十二、商业贿赂行为
(一)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
九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1、贿赂金额不超过一千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金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一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千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处以超过一万元但在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三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千元不超过三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二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金额超过五万元不超过十万元的,处以超过三万元但在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三千元不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二万元不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万元不超过六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金额超过十万元不超过二十万元的,处以超过五万元但在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个人对个人贿赂金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个人对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个人收受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四千元的,或者单位对个人行贿金额超过四万元的,或者单位收受或给予单位贿赂金额超过六万元的,或者与贿赂有关的商品(服务)交易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或者虽不足以上数额但对公平竞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致使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以超过十万元但在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十三、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 参照标准: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十五万元的罚款;
(3)指定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四、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参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罚款;
2、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3、经营额十万元以上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五、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三万元以下不足五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六、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参照标准:
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超过一万但不足二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罚款;
(4)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超过五万但不足七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超过五万但不足七万元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以上数额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十七、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二十八条:经营者有违反被责令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的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的价款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不足一万元的,处以财物价款一倍的罚款;
2、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万元以上但不足五万元的,处以超过财物价款一倍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3、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财物价款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八十八、被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指定的经营者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三十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之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但不足二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违反直销监管行为
八十九、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九十、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照标准:
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
九十一、直销企业违反《
直销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超过三个月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3、自发生重大变更之日起超过三个月的,责令改正,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二、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处以五万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3、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九十三、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进行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对直销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直销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二) 参照标准:
1、没有交易行为发生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三万元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以不足一万元的罚款;
2、有交易行为发生,及时纠正的,对直销企业,处以超过三万元但不足五万元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罚款;
3、有交易行为发生,未及时纠正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对直销员,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九十四、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人数在十人以内的,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罚款;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二次以上的,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九十五、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参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1、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可以处以不足一万元的罚款;
2、直销产品价值和违法销售收入总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六、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三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不足二万元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2)有违法所得的,对直销企业,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3)情节严重的,对直销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七、直销员违反《
直销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参照标准:
1、违法销售收入不超过一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不足一万元的罚款;
2、违法销售收入超过一万元不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一万元以上不足二万元的罚款;
3、违法销售收入超过五万元的,没收违法销售收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情节严重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并对直销企业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十八、直销企业违反《
直销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和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一)处罚依据:
《
直销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二)参照标准:
1、直销企业未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参照以下标准处罚:
(1)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不足二个月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罚款;
(2)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在二个月以上不足六个月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罚款;
(3)直销企业拖欠支付直销员报酬的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