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一、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七)具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
(八)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
(九)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等。
(二)章程。
(三)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四)开办者身份证明。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提供师资情况材料。
(八)提供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