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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通知

  关于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二、许可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七)具备《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规定的相应办学条件。
  (八)具备实施义务教育教学的师资条件。
  (九)按照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开齐课程门类,开足课时,达到国家基本要求。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办学条件等。
  (二)章程。
  (三)武术教师资格证明。
  (四)开办者身份证明。
  (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七)提供师资情况材料。
  (八)提供学校课程设置方案。
  四、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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