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规范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的通知
(京体办字〔2007〕241号)
各区(县)体育局、区(县)教育委员会:
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的有关规定,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开办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由于两项许可涉及实施义务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体育局与市教育委员会协商,并请示市政府法制办同意,现对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和武术学校两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等规范如下:
一、已经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武术学校的换证、监管等工作,仍由教育行政部门继续负责。
二、今后新开办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体育学校、武术学校的许可由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教育行政部门对实施义务教育方面的条件标准进行前置审核。申请材料由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受理,并将有关材料转送教育行政部门,双方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或实地核查,审核合格后由体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具体申请条件、程序、时限等附后。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2.关于开办武术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1:
关于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许可条件与程序
一、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