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意见,以及听取或核实证人证言时、承办人可以要求当事人、证人就争议事项或者需要核实的问题,补充陈述,并制作笔录。
37、承办人认为需要进行质证的,可以召集相关人员当面质证,并制作《行政复议质证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38、承办人负责主持质证会,由承办人分别向有关人员提问,相关人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也可以相互提问,相互质证。质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39、承办人制作的各种笔录均应当由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或捺指印。
40、承办人认为对专门性、技术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报分管厅长审批。
经审批同意的,承办人应当制作《鉴定委托书》并附送需要鉴定的物品或材料,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41、因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承办人应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启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1)是否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规定;
(2)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包括直接引用和未直接引用但有证据证明被实际适用的依据;
(3)是否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及认为不合法的理由;
(4)是否属于省水利厅有权审查的范围。
42、申请人没有指出依据不合法的具体条款或说明依据不合法的理由的,经政策法规处处长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规范性文件审查补充意见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
43、对省水利厅有权审查的规定,经政策法规处处长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关于提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说明的函》,发送给规范性文件的制in: 0cm 0cm 0pt
44、对省水利厅无权审查的规定,经分管厅长审批,由承办人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并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函》连同审查申请,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5、因承办人提出审查要求而启动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的,分别按照前两条规定办理。
46、制定机关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承办人应于15日内提出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审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