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4)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请求;
(5)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接待人员发现申请书内容不全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充。
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的内容应当与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内容要求一致。
4、接待人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是否已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申请人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人员可以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1)申请人不符合条件或者无法证明其身份的;
(2)被申请人不明确的;
(3)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的;
(4)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不明或无法证明其存在或没有证据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是被申请人作出的;
(5)不属于省水利厅管辖的;
(6)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的;
(7)直接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或者规章申请行政复议的;
(8)属于
行政复议法第
八条规定事项的;
(9)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的;
(10)已向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被依法受理的;
(11)其他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
接待人员说明情况后,申请人仍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接待人员应当接收其申请材料。
6、申请人不能提交材料证明人民法院或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接待人员应当接受其申请材料,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有关情况。
7、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章。
行政复议申请书注明的申请日期与提交日期不一致的,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更正或注明提交日期。
8、接待人员接收申请材料,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文清单》。收文清单一式两份,由接待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入卷。
9、申请人以电话、传真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不予接收;接待人员可告知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或到指定的场所接待。申请人拒绝的,视为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