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暂行规定
(2002年1月11日江苏省水利厅苏水政〔2002〕3号文件印发)
为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保证合法、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和水利部及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与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认为各市水利(务)局、厅直属工程管理单位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省水利厅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厅政策法规处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有关证明材料;
(3)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5)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6)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证明;
(7)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8)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2、申请人因文盲、残疾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接待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申请笔录应由接待人员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由申请人在笔录上加盖手印或签名,接待人员应同时在笔录上署名,并注明接待日期。
3、接待人员应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公民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2)被申请人的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