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贸委、省水利厅关于组织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工作的通知
(2005年7月19日省经贸委、省水利厅苏经贸环资[2005]444号、苏水资[2005]28号文件印发)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要求,建设节水型社会,提高全省的节水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和对象
全省取用地下水、地表水和自来水的企业(单位)均可参加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重点是火电、石油及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工业用水行业和宾馆、饭店、学校、医院等服务业的用水大户。
二、申报与审批程序
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活动,由省经贸委、水利厅负责组织考评;各级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申报与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报。企业(单位)自主申报,所在县(市、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受理申报,经县(市、区)经贸委、水利(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推荐;
(二)初审。市经贸委、水利(务)局组织初审,并向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推荐;
(三)考评。省经贸委、水利厅组织对通过初审的企业(单位)进行考评,通过考评的企业(单位),由省经贸委、水利厅授予“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称号。
三、考核标准
(一)节水型企业(单位)采取百分制的考核办法,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江苏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的总分必须达到90分以上,且各单项定量指标均不得低于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1、2、5项的最低标准不得比标准水平低5个百分点,4项最低标准不得低于1%,6、8项最低标准不得高于5%。单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最低标准水平的,可以一票否决。
(二)凡用水统计中应有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循环率、万元产值取水量指标的,均按企业标准考核,其他一律按单位标准考核。
(三)对于有空项的企业(单位),可按其余项目达标情况进行折算,公式如下:折算后总得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节水型企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