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健全城乡幼儿园对口帮扶支援机制。加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辐射的工作力度,在城乡幼儿园之间开展“百园扶百园”活动,指导省、市、县一级示范性幼儿园通过教研帮带、送课下乡、跟班学习、优秀课例共享等形式帮扶薄弱幼儿园,实现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共享,推进学前教育快速、均衡发展。
(四)加强督导评估,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督导评估。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制定县(市、区)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标准,开展学前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示范镇创建活动,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考核,纳入教育强县、强镇督导验收指标体系。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加强对落实政府责任、经费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督查结果。严格执行准入、整改、退出制度。加强幼儿园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落实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加大清理整顿无证办园力度,确保到2013年底,基本消灭无证办园现象。2011年起新建的幼儿园必须达到规范化办园标准。加大规范化幼儿园的创建力度,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幼儿园。
2.强化安全监管。加强对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健全幼儿园安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园舍安全设施检查和日常活动中师生安全防范工作,配足安保人员,加强校车、食品卫生安全监管,严防事故发生。
3.规范收费管理。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办园条件、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由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联合审核确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确定等级收费指导标准。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民办幼儿园收费坚决执行办园成本核算、报备、审核和公示制度。任何幼儿园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4.加强卫生保健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建立幼儿健康档案,每年进行幼儿体检和托幼工作人员年度健康检查,保障幼儿健康成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将本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市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协调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教育部门要按省的规定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抓紧完善各项政策,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保教工作的指导;编制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要求,结合实际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改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制定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督促民办幼儿园做好收费备案和公示工作;财政部门要制定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财税政策,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划定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的合理比例,并确保未来三年有明显提高;规划和国土部门要落实城镇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把幼儿园作为小区建设必要配套设施之一;人社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和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工资待遇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督促指导幼儿园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及休息休假制度;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取缔非法办园;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膳食营养与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量监督、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登记、设施设备、餐饮和食品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妇联、残联等单位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合作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