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对其在年满45周岁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年满59周岁当年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第五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 中央、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给予补贴。
  (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国务院试点县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省级试点县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 55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二)参保人按照规定缴费后,可享受省财政给予的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
  (三)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按照最低100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对城镇其他缴费困难群体,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办法。
  (四)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五)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
  (六)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适当给予鼓励性缴费补贴。
  (七)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给予不低于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补贴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保人当年未按时足额缴费,不能享受当年的财政缴费补贴。
  第七条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管理经办机构为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每人每年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的资助及其利息。
  参保人个人养老保险存折中的养老保险费应按照参保人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