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航空港区管委会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为认真落实《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7号)精神,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促进我市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制定了《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应对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发展我市养老福利事业,完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政策,规范政府资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行为,依据《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郑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郑政〔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建设补贴标准
建设补贴是按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可分为自建和改建。自建是指通过新建房屋增加的床位;改建是指对原有房屋改建新增的床位。
郑州市市区内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年每张床位补贴1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年每张床位补贴400元,五年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
郑州市属六县(市)补贴标准减半。
第四条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