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四条 “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五条 “网吧”经营者对有关部门的检查应予配合,不得妨碍、拒绝检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
第十七条 违法本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本办法规定的“网吧”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止,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吊销其《合格证》或取消联网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设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