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或个人持与经营单位签定的业务代理协议(副本)和信息安全责任书向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办理申请登记。
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接到申请后,必须在7日内派员到场对安全设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对符合开办条件的,由市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颁发《江苏省公众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场所安全合格证》(以下称《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合格证》实行一地一证和年检制度,不得转让、租借、共用、伪造、涂改。
第九条 《合格证》、营业执照和有关管理制度应悬挂在营业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并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
第十条 对于“网吧”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或案件,经营者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报告,并保留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网吧”的经营者必须制定有关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对消费者进行安全教育,对所委托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登记,对消费者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伴以及使用公众信息服务开始和结束的时间进行登记。登记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一年,随时接受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的检查。
第十二条 “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使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三条 “网吧”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服从公安部门、电信行业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 理部门的管理和检查,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的责任。
“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不得利用“网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