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是指我省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与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联接,实现计算机信息的跨境传输和交换,以达到信息资源共享的目的。
第三条 凡在广东省境内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备案
第四条 凡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网络)的使用者(以下称联网单位或个人),需在网络正式联通后三十日内,凭单位介绍信(个人需本人有效证件)到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省直属机关(含中央驻粤机关)到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联网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相应的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第六条 联网单位或个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必须如实填写备案表,以备检査。
第七条 国际联网备案表由省公安厅计算机安全监察处公安部统一式样印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公安机关计算机安全监察部门是实行对联网单位或个人进行安全监察和检査的职责部门。
第九条 任何联网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在国家规定的国际联网接人服务机构进行国际联网,不得私自从境外(包括港、澳、台、及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接入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Internet)。
第十条 任何联网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利用Internet从事下列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