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口的直接用于科研教学的仪器仪表等符合国家对科教用品免税规定的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的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除国家规定不可免税的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十八)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自办或与大学、研究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外资企业联合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程或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可取得新技术企业资格。对新成立的上述机构的主要研究开发项目,可从科技经费中给予资助。
(十九)自1999年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项目所在企业。
(二十)加快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孵化基地的建设。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孵化基地,三年内所缴纳的各项税收的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予以先征后返。
(二十一)经认定的技术交易市场,自1999年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由市、区县财政全部返还。
(二十二)高等院校独资或控股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校办企业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
四、扶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发展
(二十三)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经营期满十年的高新技术企业,自1999年起,四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四)经审定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和新产品销售收入当年达到产品销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
(二十五)经认定的软件和系统集成企业,自1999年起,三年内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上一年为基数,属地方收入的新增部分由市、区县财政返还企业,专项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开发。
(二十六)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于科研和生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零税率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作用。市有关部门定期发布本市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目录和最新发展动态,引导消费和生产;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鼓励政府部门优先购买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