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建立大型科学仪器共用服务平台,鼓励已经认证、认定的国家实验室、省、市重点试验室向社会提供有偿技术服务。对提供公共技术服务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基础设施,经评估为优秀的,市财政给予运行经费补贴或奖励。
(二十二)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八、加强知识产权创造与保护
(二十三)市财政设立每年100万元的专利专项资金,今后根据专利申请和授权量的增加而相应增加。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重大专利以及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
(二十四)加强社会化知识产权服务,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二十五)大力实施名牌战略,鼓励和帮助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对获得中国、省、市名牌产品的企业,由所属财政给予一定的奖励。
(二十六)研究建立既符合世界贸易规则、又有利于保护我市主导产业的技术标准战略推进模式和运行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江苏省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给予一定奖励。
九、加强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七)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对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八)允许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施期权等激励政策,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的具体办法。
(二十九)加大对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组织徐州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额度分别提高到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授予徐州市科技创新创业功臣称号,重奖50万元,其中15万元奖励个人,35万元用于资助获奖者主持的科研创新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