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市、县(市、区)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十五)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允许具备条件的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建立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的信用担保体系。市成立注册资本8000万元的担保公司。鼓励各类担保机构支持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扩大担保机构业务补贴范围,对租赁设备、委托贷款等其他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业务一并给予补贴。健全发展担保市场,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降低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设立门槛,强化其对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
五、加大科技投入
(十七)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市、县(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到2010年,科技三项经费占当年财政支出比例均应达到1.7%以上。
(十八)鼓励社会资金捐赠创新活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捐赠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研究开发经费,按规定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
(十九)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向全社会公告。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获得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目录。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列入目录的产品。
(二十)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市内企业研发和生产的一类新药和二类中药,优先进入医保目录。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七、支持创新创业载体与平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