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创新政策与提供政府采购优惠挂钩相关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日)修改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6〕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徐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市财政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二、鼓励源头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四)建立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资金匹配和市重大成果转化项目的培育扶持。各县(市、区)应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五)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