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2005)

  (一)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二)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三轮车;
  (三)非法生产、拼(组、改)装、改制、销售三轮车;
  (四)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三轮车;
  (五)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二)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三)违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规定行驶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
  (五)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六)醉酒驾车的;
  (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没有驻车制动装置,转向操纵系统和制动器不符合规定的;
  (八)驾驶非法拼(改、组)装、改制的非机动三轮车的。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除给予罚款处罚外,应当同时责令恢复原状,未恢复原状的,不予放行。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十元罚款:
  (一)未携带行驶证或下肢残疾证明的;
  (二)超速驾驶的;
  (三)在道路交叉口、繁华路段、客运站点等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的地方滞留的;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前照灯、转向灯、示宽灯、制动灯、后视镜、喇叭等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的;
  (五)违反其他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
  第十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第十一条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车辆。
  第十二条 机动三轮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照国家和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组、改)装、销售三轮车的行为。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