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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2005)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发布日期:2009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修改

徐州市市区三轮车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1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公布 自2005年6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驾驶三轮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三轮车,是指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机动三轮车是指除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外,其他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辆。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区三轮车的道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三轮车应当经申领人居住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车辆牌证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行驶。
  申领车辆牌证的条件、程序,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力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实行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管理。限时、限区(路段)或者禁时、禁区(路段)的时间、区域(路段)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 驾驶三轮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当携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还须携带市残联出具的本人符合下肢残疾的证明;
  (二)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路段)内行驶;
  (三)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靠右边行驶;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行车最高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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