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4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潘永和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国务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城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和被拆迁租赁房的承租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徐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