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委会职责:
(一)负责协调医疗救助基金的统筹落实工作;
(二)组织发动各项筹款活动。
第七条 民政部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一)制定医疗救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救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复核;
(三)负责审批医疗救助金;
(四)负责医疗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统计汇总、档案管理;
(五)协助救助基金管委会组织筹款活动;
(六)做好救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按规定落实基本医疗救助金和每年财政安排50万元医疗救助金的补充资金,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二)负责按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的救助金额及时划拨给有关医疗机构或申请人;
(三)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九条 卫生部门职责:
(一)配合民政部门(救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二)确定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三)监督有关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提供申请者参加医疗保险的有关情况;
(二)配合民政部门处理申请者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问题。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的市直低保对象基本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复核;
(二)负责对特定病种医疗救助申请对象的家庭生活和有关收入情况调查复核;
(三)张榜公布基本医疗救助和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金额;
(四)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单位或部门职责:
(一)负责为本单位或本部门的申请者出具有关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