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八)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抛弃、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禽类每只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畜类每只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二)将医疗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倾倒的;

  (三)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街道或者穿越城市市区的公路两侧的;

  (四)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六)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乱摆乱卖的;

  (七)经批准的灯光夜市和水果摊档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和扩大面积经营的。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根据《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原设施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按《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