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从高空建(构)筑物向外掷物、泼水。
(三)不得将建筑废弃物倒在公共场所地面、城市道路和穿越市区的公路两侧。
(四)不得向河流、池塘抛弃、倾倒废弃物。
(五)不得将油烟、废气、杂物排入下水道。
(六)居民和城中村的村民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饲养信鸽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条 饮食服务业的污水必须经隔油、隔渣处理后,才能接驳城市下水道,不得外泄污染路面。严禁将烟囱接入城市下水道。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爱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拆迁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遵守本实施细则并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改善环境卫生工作有较大贡献的;
(三)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行为能勇于劝阻、制止,事迹显著的。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责令其限期纠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按《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给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城市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上堆放、吊挂其他杂物的;
(二)运输液体、散体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
(五)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乱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清洗业务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七)临街空调器冷却水凌空排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