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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十七条 在市区行驶的交通工具,必须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禁止一切车辆在市区道路、公共场所乱停乱放。禁止一切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行驶。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维护市区的花草树木、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排放有毒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二)在树木上悬挂标语;

  (三)攀、折、钉、栓树木,采摘花草,践踏绿被,丢弃废物;

  (四)以树承重,就树搭建;

  (五)损坏绿化的有关活动;

  (六)各种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责任制:

  (一)城市道路由区环卫部门负责。

  (二)临街两旁单位和店铺的门前由产权单位或承租者委托环卫部门负责。具体办法按《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居住小区、公共场所、公共绿地、集贸市场、公路、河道以及单位内部由管理单位负责。

  (四)临时占用道路、公共场所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由占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承担清扫保洁责任,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落实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倾倒垃圾;居民必须用垃圾袋装好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

  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场填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的清扫保洁和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工作,可以委托区环卫部门代办,委托和代办双方应当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负责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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