铺设管线需挖掘城市道路,必须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到市市政局和市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在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现场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准的范围内封闭作业;
(二)材料、机具堆放整齐;
(三)渣土及时清运,保持整洁;
(四)驶离工地的车辆必须清洁干净;
(五)施工排水应当经沉沙池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城市排水管道,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六)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工地围墙,围墙以外不准堆放物料;
位于道路两旁的建设工程从第二层施工开始,必须采用合格的安全网进行全封闭施工;
(七)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
(八)工程竣工后验收前,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
(九)工程施工场地的厨房、厕所必须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
(十)施工现场办公室、工人宿舍及临时设施用房,必须报规划部门审批,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禁止乱搭乱建和乱摆乱卖行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核准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如下规定:
(一)街道两旁的商店必须做到经营不出门槛。其界限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场所的正门外墙为界,在规定的营业面积内正常经营(不含违章建筑),正门外墙以外不准摆设商品、桌椅和各种招牌等物品。
(二)农民进城摆卖蔬菜和农副产品必须到农贸市场或经批准划定的蔬菜摆卖点摆卖。
(三)经批准的摩托车、自行车、五金建材等各种维修业户和饮食店,不准占用道路、人行道和公共场所作业、经营。
(四)经批准设置的灯光夜市和临时水果摊档,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面积和超时经营。
(五)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严禁在城市街道两侧或者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摆卖水果、成衣、五金和其它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