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街道的建筑物其产权所有者应当每2至3年清洗一次、6至8年粉饰翻新一次,并设置和使用亮化设施。
第九条 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平台除种植、摆放花卉植物外,不得搭置建筑物和堆放、吊挂杂物影响市容。设置防盗网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阳台不设置防盗网,确需安全防护的,应在其进出的门框处设置可开合的防盗网;外墙窗洞可采用不锈材料设置防盗网,但不得超出住宅楼的外墙面,窗外不得自行加设雨篷;同一栋楼宇应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样式,并报规划部门批准。
(二)已设置的防盗网不符合本条第(一)项要求的,按市规划局、市城管办通知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拆除和改造。
第十条 新建、改建和新装修的临街商铺、商场、商店、酒店、餐厅、机关的大门应采用通透式不锈材料卷闸,不得使用封闭式卷闸。室内夜间必须亮灯。
第十一条 在临街安装空调器的,应当将空调器设置在不影响市容的位置上,空调器支架应采用不锈材料,空调器的冷却水必须引入室内或者下水道,不得直接凌空排放。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
江门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做到美化、亮化、牢固、安全,增添城市景观和商业气氛。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采用加射灯的电脑喷画或有动感的霓虹灯;门面招牌应当采用灯箱或动感式的霓虹灯。设置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定期修饰,保持整洁、美观。过期的户外广告,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确需悬挂标语、气球和气模广告的,必须报市城管办批准后到工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并在指定的地点、时间悬挂。
第十四条 城市的电力、电信、电视、供水等设施管线,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开发区、新建街道的管线应入地铺设,并一律设置在按规划设计的隐蔽管道内,不得在建筑物外墙明拉明挂;旧城区架空管线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规定分期分批入地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