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江城管[200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市容管理主要是指对城市建筑物、市区公用设施、户外广告、园林绿化、临街景观等市容市貌的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指对城市的道路、公共场所、集贸市场、居住小区、水域等环境卫生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江门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主管市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管理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要确定一个部门,居委会(村委会)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规划、市政、环保、房产、园林、公安、交警、工商、交通、卫生、爱卫、城监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抓好本实施细则的落实。
第六条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有服从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管理的义务,共同维护市容整洁;对妨碍、阻挠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应当劝阻或举报。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条 城市所有建筑物应当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临街破残的建筑物其产权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当及时整修,整修和装饰必须报规划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