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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失效]

  街巷内的责任单位、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以内。

  第五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店铺“门前三包”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已租借的,原则上由承租者负责。产权所有者与承租者应将“门前三包”纳入租赁合同,并载明其责任。承租者未尽责任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住户责任区域的“门前三包”工作由当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承担。

  第六条 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是市区“门前三包”工作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三包”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规划、公安、交警、工商、市政、环保、卫生、房管、园林、爱卫办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抓好“门前三包”的落实。

  各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和区公安、工商和环卫等部门按各自职能落实“门前三包”。

  各街道办事处(镇)负责与所属范围的责任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负责对市区范围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察,并执行市城管办的处罚决定。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门前三包”中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 “门前三包”采取自包、代包的办法。自包是指责任单位自行负责。代包是指责任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委托环卫、园林、保安等专业队伍承包,并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各农贸市场、大型商场、综合性酒店、娱乐场所必须聘请环卫、园林、保安专业队伍,担负起“门前三包”职责。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承包单位,均应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指定1名责任人,负责督促落实本单位“门前三包”。

  第九条 各责任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和承包单位负责“门前三包”的责任人,应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文明管理,对违反责任区内“门前三包”规定的,要及时进行教育劝阻,对不接受教育劝阻的,要通知城监或公安等部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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