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6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1日)废止江门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一届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雷于蓝
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含开发区、港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和住户,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门前三包”是指在责任单位、住户门前划定范围,由其负责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良好的责任(简称“三包”,即包环境卫生、包绿化管理、包秩序良好)。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门前责任区的卫生清洁,做到地面无纸屑、烟蒂、痰迹、瓜果皮、废弃包装物、油污等各类垃圾及积水;墙面、门窗、招牌、橱窗、装潢、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阳台等无积尘及杂物;无乱挂乱贴、乱刻乱画;公共设施无污垢、无破损。
(二)包绿化管理:负责门前责任区内的绿化管理,绿地和人行道树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人为破坏;不得在树木上悬挂放置未经批准的任何物品、标语。
(三)包秩序良好:门前责任区不准乱堆乱放杂物、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占乱挖、乱停乱放车辆等。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住户,有围墙的,从临街侧围墙外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无围墙的,以左右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侧石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