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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的通知
(佛府办[2011]2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佛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制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形式的严肃、整洁、统一,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有关规定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由国家行政机关通用的公文用纸、公文各要素标识、公文排版、公文印刷、公文装订等部分组成。
  第四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毫米×297毫米)。
  (一)公文用纸技术标准:一般为60克-80克的胶版印刷纸或者复印纸;纸张白度为85%-90%左右;横向耐折度≥15次,不透明度≥85%,pH值为7.5-9.5。
  (二)公文版心规格:156毫米×225毫米(不含页码)。
  (三)公文页边:公文用纸上白边为:37毫米±1毫米,下白边为35毫米±1毫米;公文用纸左白边为28毫米±1毫米,右白边为26毫米±1毫米。
  第五条 公文各要素划分为公文眉首、公文主体、公文版记。
  第六条 公文眉首标识规则:公文眉首为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宽度为版心规格156毫米)以上的各要素,按排列顺序依次为: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
  (一)公文份数序号:为带有密级的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使用阿拉伯数码,顶格标识在版心左上角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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