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社会福利、文化教育事业以及行政设施等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包干,是指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按建设规模、投资总额、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包干,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根据项目的性质和有关部门的要求,投资包干可增加有关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投资包干节余,是指根据包干协议确定的投资包干基数与经审计确认的实际建设成本的差额。
第三条 实行投资包干的项目,必须是列入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总投资为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第四条 对具备投资包干条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新区计划局提出包干申请,同时抄送新区财政局。经新区计划局核定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办法进行包干:
(一)新区政府全额投资的项目,由新区计划局会同新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确定包干内容、核定包干基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包干协议;
(二)新区政府与其他单位共同投资的项目,由新区计划局会同共同投资单位、新区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确定包干内容、核定包干基数,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包干协议。
投资包干协议一般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签订。
第五条 由新区审批的项目,其投资包干基数在新区计划局审定的工程概算的基础上核定。
由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投资包干基数在原批准的工程概算的基础上核定。
第六条 包干基数确定后,一般不得变动,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的,或因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须经新区计划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调整有关包干基数,签订包干补充协议。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大型项目可在六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由新区计划局会同新区审计局、新区财政局对项目建设内容和成本进行审计,并根据审计确认的实际建设成本计算包干节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