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被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根据新区财政局委托的监理内容编制监理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新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发生的费用,在新区财政年度预算中支出。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财务监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新区财政局报告下列事项:
(一)项目建设工程进度、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程中引起投资变动的重大事项;
(三)建设单位遵守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情况;
(四)会计报表、财务资料中无法反映或尚未揭示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的聘任、工作待遇、考核奖惩等事项,按照《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务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财务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被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新区财政局对财务总监、财务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行为,有权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拨款或追缴拨款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包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政府建设资金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