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可以采取委派财务总监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监理等方式。
第五条 各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财务总监、财务监理人员的监督。
第六条 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或投资额虽低于1亿元,但建设单位财务力量薄弱的,由新区财政局负责委派财务总监。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由新区财政局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监理。
第七条 根据项目管理的需要,1名财务总监可兼任多家建设单位的监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建设单位财政政策、财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日常财务会计活动,审查验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对建设单位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内进行财务决策进行监督;
(四)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有关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体系组织、帐户设置等工作;
(五)新区财政局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总监除应符合《浦东新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财务总监资格条件外,同时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工程投资管理、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二)具有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的建设项目财务主管的经历。
第十条 新区财政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主要从事下列监理活动:
(一)审查验证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会计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审查验证建设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情况;
(三)对建设单位是否在批准的项目投资额内进行财务决策进行监督;
(四)新区财政局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