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造价的竣工财务决算,由新区计划局会同新区审计局、新区财政局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重大工程项目,由新区计划局、新区建设局牵头,会同新区财政局、新区国资办、新区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综合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性质,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或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新区政府指定由上海浦东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发集团公司”)参与投资或管理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由浦发集团公司负责对项目实施筹融资、资金监管、成本控制及其他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具体操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新区计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区管委会 1998年3月发布的《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财务监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政府建设资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包括部门预算外)等政府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
除新区政府授权浦发集团公司负责投融资管理的项目外,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新区财政局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