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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管理暂行规定》、《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财务监理暂行办法》、《浦东新区政府建设资金投资项目投资包干管理办法》3个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凡工程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额的,应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计划局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的初步设计经批准后,由新区计划局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予以下达。新区财政局据此受理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并根据工程进度和项目进展情况核拨建设资金。

  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个别项目或工程,在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后,由新区计划局开具计划联系单,新区财政局根据计划联系单办理前款规定的资金审核、拨款手续。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应逐月对所属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保证项目建设按照正式下达的计划实施。

  对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月向新区计划局、新区建设局、新区重大项目办公室及项目主管部门上报项目进度报表,由新区计划局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向新区政府报告。

  对于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新区计划局报送综合分析报告,经新区计划局汇总后报新区政府。

  第二十条 新区计划局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

  (一)项目是否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额以及功能等是否与项目批准文件相符合,项目能否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中的效果。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认可或者准许使用的文件,报新区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新区建设局或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应责令停止使用,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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