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使用节余分成资金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情况,应定期报送新区计划局和新区财政局。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凡列入新区政府投资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新区计划局审批;
(二)新区计划局受理后,应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在有关部门会签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新区计划局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新区计划局审批;
(二)新区计划局受理后,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和评估单位应为两个互相独立的机构;
(三)投资咨询机构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
(四)新区计划局按照投资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额等一般不得超出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范围;如超出项目建议书范围的,应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被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该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建设内容以及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必要时应进行多方案比选,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二)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的审批由新区建设局负责,其中的工程概算部分须经新区计划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