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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3、试行非耕地置换制度。进镇农民的原宅基地、集体的废弃地等非耕地在进行土地垦复整理并落实有关补偿后,可置换为小城镇建设用地。

  4、实施鼓励农村个人进镇建房制度。农村个人新建房屋的用地指标允许在本镇内流转,按规定实行宅基地置换进镇、优惠市政公建配套费用、有偿提高进镇建房面积标准等办法。在集镇和中心村规划确定后,停止对农村个人在原自然村落和老宅基地新建或扩建住房的审批。

  (二)多元投资

  1、建立个人参与小城镇建设的引导机制。本镇农村个人在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对老宅基地进行复垦的前提下,可按规划及规定的用地标准进镇建房。有条件的镇,应将小城镇建设和中心村建设结合起来。老镇区改造规划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可以自行筹资,按规划要求建房。

  2、形成政府投入资金的杠杆机制。各镇建立小城镇发展基金,其来源主要由土地批租资金和区、镇财政资金等组成。政府投入资金应充分发挥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3、营造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投资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对有收益的市政、公用、社会服务等设施,政府应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根据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4、尝试小城镇开发的负债经营机制。小城镇建设的有关项目,可以适当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进行融资。镇政府可用小城镇开发中产生的土地批租资金、土地经营收入、专项贴息等作为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三)利益保障

  1、实行“三个优先”。对小城镇规划区内农民实行:(1)宅基地置换和新建住房安置优先;(2)同等条件下,小城镇范围内有收益的项目投资优先;(3)自建、购买、租赁商业用房优先。

  2、做到“三个不变”。进镇建房入户的农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不变;集体经济成员的待遇不变;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土地股份三十年不变。

  3、落实“一保障一分配”。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农民,除继续享受农村养老、医疗保障外,还可享受农业净收益(农业总收入减去生产成本和政策规定的提留、统筹后的收益)的保障和土地使用权经营收益的分配。

  四、政策措施

  (一)凡镇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中央和市以外,于次年度 6 月底前全部返还各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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