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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7件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3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浦府[2000]69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浦东新区小城镇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00]11号)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浦东新区小城镇发展规划的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05年,新区小城镇发展的总体目标是:新区农村城镇化率从现有的54.4%提高到71.9%。

  发展的总体要求是:集中建设川沙核心镇,重点支持高桥镇、机场镇、三林镇,稳步发展其他镇。

  在本届区政府任期内,基本形成川沙城镇规划区的基础设施框架体系,高桥、机场、三林小城镇建设初见成效。

  二、遵循原则

  新区小城镇建设在研究支撑性、先导性、政策性的基础上,应按照高起点规划、分层次推进、分阶段实施的总体步骤,实行强化领导、政府推动、政策聚焦、多元投资、市场运作的方针,遵循突出重点、产业支撑、组团发展、机制创新、优化环境的原则。

  三、运作机制

  (一)土地使用

  1、试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建立流转制度,在川沙、高桥、机场、三林等镇进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向其他镇推行。

  2、试行农民集体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三十年土地延包的基础上,以股份形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农民根据所持股份享受土地收益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市场原则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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