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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一)涉及听证的行政处罚,且已发生听证的案件;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三)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案件。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进行个案监督检查: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投诉、举报、申诉、控告、复议、诉讼,且具有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

  (三)领导交办的监督检查案件。

  第二十三条 个案监督检查工作一般由相关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对于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工作,由新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个案监督检查需要调查访问原办案部门、人员或涉案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过错的,负责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当责成原办案部门或者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原承办部门、人员拒绝或者拖延复查,以及依法应当回避的,由本级或者上级机关自行复查或者指定其他部门、人员予以复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行政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政的权利。

  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设立社会监督电话(信箱),受理、查处社会各界对违法行政行为、事件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

  第二十七条 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动出示、使用新区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二)借阅、调阅有关案卷、材料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并保守有关案件材料的秘密。

  第二十八条 经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发现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行政执法行为有严重过错,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新区政府法制办向该单位发出《依法行政建议书》,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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