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单位及委托的事由;
(二)接受委托执法组织的主体资格;
(三)具体委托的范围、内容、事项、权限、时效及其证件管理等;
(四)委托主体在委托后对受委托组织的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五)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委托协议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日内报新区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未经依法委托,不得擅自停止行使法定职权、转移执法职责、推诿承担法律责任。
接受行政执法委托的组织,应当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执法情况,接受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不得将接受委托的执法职责、权限再行委托给他人。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基本法和专业法培训,经考核合格的,由其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统一向新区政府法制办申领《行政执法证》,由新区政府法制办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核准发证。
《行政执法证》按照市政府法制办规定的年限换发。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完成每年的基本法、专业法培训任务。考核合格后,经新区政府法制办初审符合继续执法条件的,报市政府法制办核准。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工作实行统计制度。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人员、机构统计报表,并按时报新区政府法制办汇总。
第二十条 下列行政复议、诉讼、国家赔偿案件,相关的工作部门应当在案件审理结束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决书或者判决书复印件报送新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级行政机关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听证材料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复印件报送新区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