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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四)进一步完善立法、执法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第十条 新区政府法制办和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热点问题、上级机关的统一部署和新区领导的要求,组织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有效、充分、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准确、适当;

  (四)办案、办事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规范;

  (五)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显失公正;

  (六)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违法作为或者不作为;

  (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和重点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和检查结果,应当报送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作为考核依法行政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对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行公告。

  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执法领域、机构职能批准文件副本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报送新区政府,由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并报新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因机构增设、撤销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变更需要增设、撤销或者变更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由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并报新区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告。

  第十五条 政府工作部门或者行政执法机构需要委托执法的,应当依法与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六条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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