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核,报新区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告;
(三)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考核,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的发放工作;
(四)负责新区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备案工作,并提出加强、改进、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六)配合、协助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对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新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政府各工作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新区政府和本单位的统一部署,拟定本单位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经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协助新区政府法制办组织本单位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
(三)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的统计、汇总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报送备案工作;
(五)负责受理对本单位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六)配合、协助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和上级机关等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七)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区规范性文件颁布后正式实施满一年的,实施该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区规范性文件的主管工作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例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第九条 例行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情况;
(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实际效果和经验、教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新区规范性文件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