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现将《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日
浦东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区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体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核评议制,促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浦东新区各级政府及所属工作部门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行政系统内部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各种监督检查的活动,包括新区各级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层级监督检查,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内部的自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层级监督检查和有关部门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三)部门自行监督检查与群众监督相结合;
(四)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性检查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第五条 浦东新区各级政府及各工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所属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协调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新区政府统一部署,拟定新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工作目标,经新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