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规范执法行为,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水平。要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人民根本利益的各种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行政执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直至清除出行政执法队伍。
四、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十四)新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要遵循
立法法的精神,按照规定权限起草、制定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防止将部门利益法制化,防止将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旧体制法制化。要在国家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正确处理好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创新的关系。
(十五)进一步改进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程序。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要在新区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指导下进行;起草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应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还应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有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应进行协调,如不能取得一致的,起草部门应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区政府裁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充分发挥本部门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从法律上审核把关的作用。要按照
立法法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十六)凡以新区政府名义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告,新区其他政府部门自行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凡与社会公众相关的,也应向社会公告。
(十七)建立和健全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编纂制度。新区法制办要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以及浦东开发开放新形势的需要,抓紧组织清理1993年以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001年要在清理的基础上抓紧完成新区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及汇编工作。要积极开展浦东新区规范性文件的废、改、立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变化,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使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规范化,并成为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保证法制的统一性,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性。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十八)建立、健全新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及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要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的,负责实施的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进行检查。政府各工作部门、各街镇对本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要定期向新区政府提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