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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1修正)

  第四条 浦东新区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各有关委办局(具体部门由新区审计局另行确定);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区属国有和国有资产控股或拥有控制权的大中型企业;
  (四)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部门和单位。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由新区审计局直接指导的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按时向新区审计局送交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项目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并按规定口径报送统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农口各镇内部审计工作的上述资料报农发局汇总备案。城区各街道、镇内部审计工作的上述资料报城工委汇总备案。
  第七条 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任务是: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检查、监督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其有效性;
  (三)对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正确反映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济效率;
  (四)对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分配兑现、改制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五)按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下属部门、单位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其他需要实施内部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后,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并依据本部门、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四)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内部审计机构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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